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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水产品及其生产技术


2015-11-16 15:31:52

一、我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农产品特别是“菜蓝子”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中心,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认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建设为重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人手,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推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工作计划:力争用8-10年或更短的时间,使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基本达到国外同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满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全面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工作目标:从2001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四个城市进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试点,力争用2-3年左右时间,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无公害管理;用1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四大城市低收入居民和下岗职工吃上“放心菜”(果、肉、蛋、奶、鱼)问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75%以上。同时在华东、中南、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各选择一个县(区、市、农场),创办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基地,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实行产业化经营,探索无公害食品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控制的经验。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安排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基地。
    从2002年开始,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全国选择部分大中城市(主要是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部分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控制。经过二年的努力,使30%的蔬菜、水果、茶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30%的农产品要实现包装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猪、鸡的屠宰检疫合格率达到100%,猪肉、鸡肉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青、草、鲢、鳙四大家鱼为重点的水产品,50%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淡水鱼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75%以上。
    从2005年开始,渔业水质污染状况得到初步缓解,基本解决渔药残留、农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问题,75%以上的水产品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鱼、虾、蟹、贝、海带等主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水产品出口创汇能力持续增长。
    二、江苏省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
    根据我国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要求,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保障水产品安全质量为中心,以“大宗产品、名优产品及出口产品”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为动力,加快渔业标准化体系、检测体系及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逐步推进无公害水产品市场准人制度,强化水产品全过程质量管理,提升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实现渔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和渔业“双增”目标作贡献。
    “十五”及至2010年期间,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初步建立健全渔业标准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评价体系、法律保障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形成技术比较先进、管理规范并与国际接轨、在全国处于领先的渔业标准化体系,实施从“水体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推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使大宗水产品安全质量基本达到无公害地方或国家标准,名优水产品达到国家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出口水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培育创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高市
场占有率的名牌优质水产品。
    三、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要点
    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技术应涵盖整个水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水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技术及要求包括
以下三个部分:
    (一)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优化选择技术是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前提。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无公害水产品渔业用水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及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等要求。
    淡水渔业水源水质要求各项指标应符合农业部行业标准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水质标准》的规定。海水水质的各项指标应符合NY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水质标准》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大气环境质量规定了4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即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和氟化物(F),浓度应符合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规定了汞、镉、铅、砷、铬(六价)、铜、锌及六六六、滴滴涕的含量限值,其残留量应符合GBl5618—1995《土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渔药、饲料、农药、肥料的使用、加工过程质量控制及包装技术等。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渔药、农药、饲料使用是水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不合理使用渔药、饲料、农药、肥料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使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
    1.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冶,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混养和密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氯霉素。
    允许使用渔药参照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2.饲料使用准则
    饲料中使用的促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脱壳素、矿物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等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作为防治疾病或促进生产目的。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有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
    养殖无公害水产品使用的饲料卫生指标及限量参照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o
    3、农药使用准则
    稻田养殖无公害水产品过程中对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农药。应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有扑虱灵、甲胺磷、稻瘟灵、叶枯灵、多菌灵、井岗霉素,禁止使用除草剂及高毒、高残留、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农药。具体使用应符合NY5055—2001《无公害食品  稻田养鱼技术规范》的规定。
    稻田养殖使用农药前应提高稻田水位,采取分片、隔日喷雾的施药方法,尽量减少药液(粉)落入水中,如出现养殖对象中毒征兆,及时换水抢救。
    4.肥料使用准则
    养殖水体施用肥料是补充水体营养,提高水体生产力的重要技术手段,但施用不当(指过量),又可造成养殖水体的水质恶化并污染环境,造成天然水体的富营养化。施肥主要用于池塘养殖,针对的养殖对象主要为鲢、鳙、鲤、鲫、罗非鱼等。
    肥料的种类包括有机肥和无机肥。允许使用的有机肥料有:堆肥、沤肥、厩肥、绿肥、沼气肥、发酵粪等;允许使用的无机肥料有:尿素、硫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重过磷酸钙、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石灰、碳酸钙和一些复合无机肥料。肥料施用方法及数量可参照SC/T1016.5—1995《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要求进行。
    5.加工过程质量控制准则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原料应来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品质新鲜,各项理化、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应无公害水产品的品质要求;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鲜、保活措施;运输工具、存放容器、储藏场地必须清洁卫生。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工厂、冷库、仓库的环境卫生,加工流程卫生,包装卫生,储运安全卫生和卫生检验管理等应符合GBl2694—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及SC/T3009—1999《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接触原料的刀具、操作台应使用不锈钢材料。存放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并能经得起反复冲洗与消毒的材料制成,表面光滑,无凹坑或裂缝。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所用海水应符合GB3077—1997《海水水质标准》规定的第一类;生产过程使用的冰应符合SC/T900l—1984《人造冰》的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果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添加剂时,其添加剂种类、数量、加入方法等,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色素、防腐剂、品质改良剂等添加剂。
    6。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必须是国家批准可用于食品的材料。所用材料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干燥通风的专用库内存放,内外包装材料要分开存放。直接接触水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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